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灣檢一部刑訴〔2020〕Z296號
被告人鐘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427200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鐘山縣**鎮(zhèn)**村**號,住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村**村街**號,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時許,被告人鐘某某在惠州市大亞灣區(qū)西區(qū)**廠房下班后,前往該廠房一樓的手機柜取手機,途中發(fā)現8-2號手機柜柜門未鎖,發(fā)現內有顏色為全息幻彩藍的小米9手機一部,故起貪念,將柜內手機盜走并離開現場,隨后將手機藏匿在其住處(大亞灣區(qū)**村**號**房**)。經查,被盜竊手機系被害人農某某于2019年6月4日以3178元人民幣購買。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追回被盜手機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經大亞灣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小米9手機(運存8G,內存128G,全網通)被盜時的價格是人民幣290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涉案金額290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建華??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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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鐘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居住于廣東省東莞市**鎮(zhèn)**村**村街**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視頻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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