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二部刑訴〔2020〕Z61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424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住址梅州市五華縣**鎮(zhèn)**村。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五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于2019年9月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興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興寧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4261977********,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戶,戶籍地及住址梅州市五華縣**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興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興寧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興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盜竊罪、賴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鐘某某攜帶螺絲批從五華縣到興寧市城區(qū)多次盜竊他人電動車,并將盜得電動車以每輛500元至80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他人或者自用。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共價值人民幣21315元。被告人賴某某明知是贓物,仍三次予以轉(zhuǎn)移、收購。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3月21日4時許,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大廈樓下雜間門口盜得被害人黃某某的一輛雅迪牌電動車。得手后被告人鐘某某將電動車推至**橋附近河堤一大樹下并叫被告人賴某某到興寧進貨時把電動車載回五華。被告人賴某某答應(yīng)后于當天凌晨駕駛五菱貨車來到停放電動車的地點,將被告人鐘某某盜得的電動車載回五華。之后被告人鐘某某拿給被告人賴某某人民幣50元。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340元。
2.2020年3月24日3時許,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棟樓下盜得被害人刁某某的一輛臺鈴牌電動車。得手后被告人鐘某某將電動車推至**橋附近河堤一大樹下并叫被告人賴某某到興寧進貨時把電動車載回五華。被告人賴某某答應(yīng)后于當天凌晨駕駛五菱貨車來到停放電動車的地點,將被告人鐘某某盜得的電動車載回五華。之后被告人鐘某某拿給被告人賴某某人民幣50元。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125元。
3.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街**小區(qū)盜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輛雅迪牌電動車。得手后被告人鐘某某將電動車推至**橋附近河堤一大樹下并叫被告人賴某某到興寧進貨時把電動車載回五華。被告人賴某某答應(yīng)后于當天凌晨駕駛五菱貨車來到停放電動車的地點,將被告人鐘某某盜得的電動車載回五華。之后被告人鐘某某將盜得的雅迪牌電動車以人民幣500元價格賣給賴某某,扣除給賴某某的運費人民幣50元后,被告人鐘某某共得贓款人民幣450元。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080元。
4.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號盜得被害人的一輛雅迪牌電動車。得手后被告人鐘某某打電話給到興寧進貨的戴某某,讓戴某某用其小貨車把偷來的電動車載回五華。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440元。
5.2020年4月14日5時許,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號**店門口盜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輛雅迪牌電動車。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440元。
6.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店門口盜得被害人石某某的一輛綠源牌電動車。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900元。
7.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后面通道盜得被害人饒某某的一輛雅迪牌電動車。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920元。
8.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后面一空地盜得被害人的一輛臺鈴牌電動車。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125元。
9.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宿舍盜得被害人劉某某的一輛雅迪牌電動車。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700元。
10.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小區(qū)盜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輛雅迪牌電動車。盜得的該電動車由被告人鐘某某自用。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440元。
11.2020年5月9日18時15分至20時30分期間,被告人鐘某某在興寧市**路**后面小巷盜得被害人陳某丙的一輛臺鈴牌電動車。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805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鐘某某、賴某某在五華縣**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辨認等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某、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收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犯罪,屬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賴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賴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宇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附件:
1.被告人鐘某某、賴某某現(xiàn)羈押于興寧市看守所;
2.偵查卷三冊、光盤五張、手機兩部、螺絲批一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證據(jù)開示情況表》二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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