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二部刑訴〔2020〕250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87********,漢族,大學本科,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住**市**街道**路**號,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5月26日被豐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林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20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鐘某某因炒期貨借款十余萬元,為償還債務,鐘某某趁其女友李某某不備,試出李某某的手機銀行密碼,偷偷取消李某某的銀行交易短信提醒服務。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鐘某某趁李某某與裝修工人交談之際,使用李某某的手機登錄其手機銀行,將李某某建設銀行卡內197000元人民幣轉入鐘某某本人賬戶,用于個人償還債務。
鐘某某案后主動投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物證;2、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證人胡某某的證言;5、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鐘某某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傅軍彪
檢察官助理:唐璐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在豐城市看守所
2.案卷3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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