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19〕715號
被告人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52119**********,漢族,大專文化,江西省分宜縣人,家住宜春市袁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陽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晚上20時許,梁某甲與其母親被告人鐘某某、父親梁某乙在宜陽大道某車庫發(fā)現(xiàn)其老公蔡某某和被害人游某某同在一車上,遂用手機拍照。蔡某某搶梁某甲的手機不讓其拍照,蔡某某一方與梁某甲、梁某乙、鐘某某一方產(chǎn)生肢體沖突,被告人鐘某某撿起搓灰斗砸向被害人游某某左臉。經(jīng)宜春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游某某、蔡某某、梁某乙、鐘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因被害人游某某未提供鑒定意見書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又委托宜春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游某某的傷情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游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雙方當事人對兩次鑒定結果有異議,公安機關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對游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2月15日,經(jīng)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游某某左面頰部挫裂創(chuàng)遺留條形瘢痕,構成輕傷二級。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鐘某某患有肺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蔡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游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指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美容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鐘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2張,電子卷宗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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