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八檢刑訴〔2020〕295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公民身份證號452426198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賀州市八步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4月7日被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5年8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賀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鐘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至6月8日期間,被告人鐘某某分別在賀州市八步區(qū)**巷一民房二樓及賀州市八步區(qū)**巷楊某甲開設的麻將館內開設賭場,以賭“麻將筒子撐船”的方式供他人下注賭博,每天抽取漁利人民幣2000元至3000元。2019年6月8日,鐘某某再次在麻將館內開設賭場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當場查獲參賭人員黃某某、曾某某、楊某乙、朱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黃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制定賭博方式,為他人賭博提供場地并接受他人下注賭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炳添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鐘某某現羈押于賀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隨文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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