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合檢刑訴〔2020〕90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521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西合浦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合浦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合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鐘某某于2018年11 月28 日21 時許,飲醉酒后(經(jīng)鑒定血液中酒精含量245mg/100ml) 駕駛桂E****8小型面包車沿國道325線由閘口鎮(zhèn)住白沙鎮(zhèn)方向行駛,至國道325線582km+300m (公館鎮(zhèn)邊防派出所附近路段)時,與前方由鄭如生駕駛搭乘陳某某的合浦***號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然后桂E****8號小型面包車駛出左側(cè)路外與歐某某的**路***號民宅大門發(fā)生碰撞,造成鄭某某、陳某某二人受傷,歐某某財物損失,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合浦縣公安局交管部門認定,鐘某某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鄭某某、陳某某、歐某某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某某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三個月至五個月拘役,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合浦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李立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鐘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電?86********。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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