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101號
被告人鐘某某(綽號“**”),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遠縣人,公民身份號碼362127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經(jīng)營,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鄉(xiāng)**村**號,住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鎮(zhèn)**村黃屋。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安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12日被安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鐘某某涉嫌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鐘某某自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以每本500元的價格向陳某某(另案處理)購買了24本國家機關(guān)證件,然后以1500元至2500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向24人出售,非法獲利46900元。其中,鐘某某向賴某某、鐘某某、劉某某、賴某某、鐘某某、黃某某、杜某某、劉某某、郭某某、胡某某、陳某、黃某某、鄭某某、黃某、杜某某、唐某某、杜某某、楊某某、鄭某某、魏某某、鐘某某、魏某某各出售了《建筑施工升降機司機證》1本,共22本;向黃某某出售了《建筑焊工證》1本;向賴某某出售了《高空作業(yè)吊籃安裝拆卸工證》1本。鐘某某以每本500元至550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幫助其中的15人辦理了證件年審業(yè)務(wù),非法獲利3000元。綜上,鐘某某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非法獲利共計49900元。被告人鐘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經(jīng)民警電話聯(lián)系歸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13本等物證;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3.黃某某、賴某某等證人證言;4.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鑒定結(jié)果的報告》;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電子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7.聊天記錄截圖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聊天記錄截圖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買賣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自首。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進華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鐘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安遠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物證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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