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埔檢一部刑訴〔2020〕Z152號
????被告人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1198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wù)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住梅縣區(qū)**花園**棟**房。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大埔縣公安局逮捕。
饒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01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大埔縣,住大埔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大埔縣公安局逮捕。
葛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1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住梅縣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大埔縣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1197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住梅縣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大埔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21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因其患有嚴重疾病,于同日被大埔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10月23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大埔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許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2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大埔縣,住大埔縣**鎮(zhèn)**花園**棟**房。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大埔縣公安局逮捕。
張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2198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wù)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大埔縣,住**鎮(zhèn)**路**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大埔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鐘某某、饒某某、葛某某、李某某、許某某、張某甲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六位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14日期間,黃某甲(未到案)、姚某某(未到案)、被告人鐘某某等人在大埔縣**鎮(zhèn)的**小學附近、**一魚塘邊、**村安詳老屋、**黃泥坪、**大道、**一竹林等地以劃豆子的形式開設(shè)賭場,賭場每天開設(shè)兩場,時間為14時許至16時許、20時許至22時許,賠率為1:1、1:2、1:3,莊家從賭民的盈利中抽水5%,抽取的水錢由莊家占45%,剩余55%由賭場其他人員獲得。被告人鐘某某獲利約23000元;被告人饒某某獲利約7000元(包含工錢和放貸利息);被告人葛某某獲利約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獲利約8400元;被告人許某某獲利約1000元;被告人張某甲獲利約1600元。
賭場內(nèi)分工明確,黃某甲負責安排賭博場所、聯(lián)系莊家做莊等工作;姚某某、被告人鐘某某負責做莊,其中被告人鐘某某主要負責蓋豆子,姚某某主要負責劃豆子;黃某乙(未到案)負責抽水吃賠;黃某丙(未到案)負責運送、布置賭博用的桌凳;被告人饒某某負責尋找賭博場所,后期負責安排賭博場所,并在賭場內(nèi)以每天1%至2%的利息進行放貸;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負責載松口鎮(zhèn)的賭民到賭場賭博,其中被告人葛某某也參與短期的份莊;被告人許某某負責載湖寮鎮(zhèn)的賭民到賭場賭博;被告人張某甲、郭某某(未到案)負責為賭場望風。
2020年7月14日15時許,被告人鐘某某、饒某某、葛某某、李某某、許某某、張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并當場查獲賭具一批、賭資2190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汽車、賭具、賭資、對講機等照片;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等文書;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乙、饒某某、黃某丁等人證言;?4.被告人鐘某某、饒某某、葛某某、李某某、許某某、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饒某某、葛某某、李某某、許某某、張某甲以劃豆子的形式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是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饒某某、葛某某、李某某、許某某、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鑒于被告人鐘某某、饒某某、葛某某、李某某、許某某、張某甲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且均能承認指控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大埔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偉宏
檢察官助理:張志良
(院?。?/span>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鐘某某、饒某某、葛某某、許某某、張某甲現(xiàn)羈押在大埔縣看守所;李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8冊
3.隨案移送物品一批(詳見清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6份
5.《量刑建議書》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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