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19〕3794號
被告人鐘某某(自報),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227199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12年4月19日曾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于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9日刑滿釋放;2013年4月19日曾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于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30011980********,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中方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025200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四川省資中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6291988********,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樂業(yè)縣**鄉(xiāng)**村**屯**組**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6291999********,壯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樂業(yè)縣**鄉(xiāng)**村**屯**組**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6291999********,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樂業(yè)縣**鄉(xiāng)**村**屯**組**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12302001********,侗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吳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1230200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2231990********,壯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忻城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鐘某某、吳某某、吳某甲、梁某某、王某某、羅某某、覃某某、韋某某、韋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我院于2019年8月1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8月3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一、盜竊的犯罪事實
1、2019年3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鐘某某、王某某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流竄至本市石碣鎮(zhèn)東風北路141號附近,盜走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處的粵SF****灰色別克轎車的前、后車牌,后逃離現(xiàn)場。
2、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鐘某某、梁某某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竄至本市茶山鎮(zhèn)下朗村桐山停車場,盜走被害人朱某某停在此處的粵B7****輕型貨車的前、后車牌,后逃離現(xiàn)場。
3、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鐘某某、王某某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流竄至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qū)石灘鎮(zhèn)三江西區(qū)三街中一巷26號附近路邊,盜走被害人姚某某停車此處的粵AJ****小型面包車的前、后車牌,后逃離現(xiàn)場。
二、搶劫的犯罪事實
由被告人鐘某某組織被告人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羅顯成、覃某某、韋某某、吳某某、吳某甲等人組成犯罪集團,通過假扮公安機關(guān)人員抓捕“雞頭”(組織賣淫的人員),后將被害人帶至出租屋進行毆打并索要財物的方式進行搶劫。鐘某某等人具體的作案情況如下:
一、2019年3月15日0時許,被告人鐘某某組織被告人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羅顯成、覃某某、韋某某等人經(jīng)密謀后攜帶手銬等工具,由羅某某等人駕駛轎車搭載鐘某某等人去到本市東坑鎮(zhèn)東安路125號附近伺機搶劫“雞頭”(組織賣淫的人員)。先是鐘某某去找“雞頭”,后鐘認為被害人歐某某系“雞頭”,讓韋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羅顯成、覃某某、韋某某等人下車抓人。鐘某某、梁某某等人上前,自稱系公安機關(guān)人員,使用手銬、頭套等工具抓住歐某某,將歐帶上轎車,后帶至本市常平鎮(zhèn)橫江廈二區(qū)一街11號出租屋。鐘某某等人在出租屋內(nèi)對歐某某進行問話、制作筆錄,并查看歐陽的手機。后鐘某某等人發(fā)現(xiàn)歐某某并非“雞頭”,遂于次日18時許將歐某某放走。
二、2019年3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鐘某某組織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羅某某、覃某某、韋某某、吳某某、吳某甲等人經(jīng)密謀后,攜帶手銬、頭套、胡椒噴霧等工具,由梁某某、羅某某分別駕駛兩輛汽車搭載鐘某某等六人去到本市寮步鎮(zhèn)寮步社區(qū)環(huán)城路楊利園水果店門口。先是鐘某某去找“雞頭”(組織賣淫的人員),鐘認為被害人梁某某系“雞頭”,讓王某某等人下車抓人。隨后,鐘某某等人上前自稱系公安機關(guān)人員,使用手銬、頭套等工具控制了梁某某,將梁帶上轎車,后帶至本市常平鎮(zhèn)橫江廈二區(qū)一街11號出租屋。同時,鐘某某讓羅某某找到被告人韋某某,羅、韋二人帶著鑰匙去到本市常平鎮(zhèn)橫江廈二區(qū)一街11號出租屋開門。后鐘某某九人將梁創(chuàng)關(guān)押在上述出租屋內(nèi),并對梁進行逼供、毆打(經(jīng)鑒定梁創(chuàng)所受損傷為輕微傷),逼迫梁說出銀行卡密碼。隨后,其他人員看守梁創(chuàng),鐘某某、覃某某使用梁創(chuàng)的銀行卡取款33100元。25日0時40分,羅某某駕車搭載梁創(chuàng)到本市寮步鎮(zhèn)西溪加油站對面路段后讓梁離開了。當日晚上,鐘某某與韋某某等人八人瓜分贓款。
2019年3月26日16時,被告人吳某甲、吳某某在本市寮步鎮(zhèn)石碣鎮(zhèn)政府附近被抓獲;當日21時許,被告人韋某某、梁某某、?覃某某、王某某、羅某某在本市石碣鎮(zhèn)同富中路9號被抓獲。3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鐘某某、韋某某在本市石碣鎮(zhèn)城中龍泉街清心糖水快餐店被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傷情鑒定等鑒定意見,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徐某某等證人的證言,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鐘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羅某某、覃某某、韋某某、吳某某、吳某甲、韋某某涉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羅某某、覃某某、韋某某、吳某某、吳某甲、韋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軍警人員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中鐘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羅某某、覃某某、韋某某、韋某某參與搶劫兩次,吳某某、吳某甲參與搶劫一次,其行為已共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yīng)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羅某某、覃某某、韋某某、韋某某第一次搶劫時,主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某在搶劫中起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yīng)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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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陳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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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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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鐘某某等9人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七冊、檢察卷宗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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