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慈檢一部刑訴〔2020〕1091號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21971********,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農(nóng)民,住慈溪市**鎮(zhèn)**村**。2018年9月12日因在非信訪接待場所信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訓誡。2020年1月7日因本案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甲系慈溪市龍山鎮(zhèn)筋竹村村民,長期無業(yè),2005年左右至今,被告人金某甲先后多次至慈溪市龍山鎮(zhèn)人民政府、慈溪市人民政府、寧波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國家信訪局等多個政府部門信訪。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金某甲又至北京,準備到國家信訪局再次信訪,慈溪市龍山鎮(zhèn)人民政府指派工作人員陸某某等人到北京對其進行勸返。被告人金某甲要求陸某某支付人民幣6?300元,才不繼續(xù)在京信訪,陸某某無奈,自己出錢支付其人民幣6?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龍山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扣押決定書、收條、承諾書、房屋建筑質(zhì)量監(jiān)督報告、房屋竣工驗收報告、龍山鎮(zhèn)人民政府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慈溪市人民政府不予復查意見書、信訪調(diào)查筆錄、訓誡書、重點信訪人員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等;
2.證人蔣某某親、王某某、方某某、曲某某、黃某甲、黃某乙、金某乙、金某丙的證言;
3.被害人陸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電子數(shù)據(jù):視頻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甲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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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賀剛飛
檢察官助理:湯江浩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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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金某甲現(xiàn)羈押在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量刑建議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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