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海檢一部刑訴〔2020〕1387號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10231983********,漢族,小學文化,務(wù)工,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某某**鎮(zhèn)**村**幢**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天臺縣**鎮(zhèn)**村**號)。2019年8月9日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寧波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謊稱自己在寧波市公安局有關(guān)系可以幫被害人葛某某刪除無證駕駛違法檔案,騙取葛某某信任。同月21日15時許,葛某某在本市海某某古林鎮(zhèn)禮嘉橋村暫住房內(nèi)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6?000元給金某某用于辦理此事。金某某收到上述錢款后用于個人開銷等。
案發(fā)后,贓款6?000元已追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
6.視聽資料: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某有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丹
??????????????????????????????檢察官助理?毛祎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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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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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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