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8月份,佳木斯市向陽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啟動,項目指揮部負責人康某某(已判決)、費某某(另案處理)便開始合謀利用職權為他人辦理虛假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并索取或收受財物。被告人金某某在棚改區(qū)域內僅有一套52.03平方米的小面積房產,明知不具備對應的回遷安置資格,為獲取回遷安置大面積房屋,仍于2017年5月通過支付財物買通康某某辦理了1份虛假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將房屋回遷面積增加至81.39平方米,企圖騙取回遷安置房面積差價從中獲利,但后因費某某未能將上述虛假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混入拆遷檔案導致最終無法實現。經鑒定,上述涉案房產增加面積部分價值人民幣73,400元。
經偵查,被告人金某某于2018年9月5日在佳木斯市郊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有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到案經過等;
2.證人石某某、袁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佳木斯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意圖詐騙公共財物,且詐騙目標數額巨大,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宏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現監(jiān)視居住于佳木斯市郊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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