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四部刑訴〔2020〕3628號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3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樂清市**鎮(zhèn)**路**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吸毒于2009年6月29日被樂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9年7月9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1年8月9日被樂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1年8月23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8年2月6日被樂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8年2月12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24日被樂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樂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被告人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金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被告人金某甲通過“樂清麻將花”APP軟件開設茶樓房間,組織參賭人員以“十三張”的方式在茶樓內(nèi)進行賭博,并從每局的大贏家處抽取10元、15元不等作為頭薪。經(jīng)查證,被告人金某甲開設賭場期間抽取頭薪至少18000元。被告人已退贓18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
2書證:現(xiàn)金繳款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支付寶注冊信息、微信注冊信息、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及戶籍證明;
3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楊某某、金某乙的證言及抓獲經(jīng)過;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
以上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金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財生
????檢察官助理:鄭??蟬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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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金某甲現(xiàn)羈押于樂清市看守所。
2.電子卷宗已通過一體化系統(tǒng)移送。
3.隨案移送現(xiàn)金繳款單(18000元),涉案手機貳部(存于溫州物證中心)。
4.《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壹份。
5.補充材料陸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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