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梅檢二部刑訴〔2019〕294號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1301980********,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黃某某,住黃某某**鎮(zhèn)**廣場**棟**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黃某某公安局經審查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偵查,經黃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6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金某某和朋友李某某等人在黃某某黃梅鎮(zhèn)“小食候湘夢想城店?”吃飯,吃飯期間金某某喝了一杯白酒大約二兩左右,吃完飯后金某某駕駛鄂JV1***面包車行駛至黃梅鎮(zhèn)鮑照路(黃某某委后門口)路段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民警查獲,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金某某進行呼氣測試,測試結果為:130mg/100ml,隨即民警口頭傳喚金某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請來黃某某人民醫(yī)院護士對金某某抽取了血液,經九江南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果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6.8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經過、酒精測試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查詢記錄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兩次供述與辯解;4.九江南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黃某某公安局檢查筆錄、提取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承全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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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6792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本案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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