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二部刑訴〔2020〕791號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419197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寧市**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海寧市**街道**里**幢**室。2000年4月18日,因賭博被海寧市公安局治安罰款500元,沒收賭資10元;2001年11月12日,因結(jié)伙斗毆被海寧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2010年2月26日,因吸毒被海寧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0年6月18日,因吸毒被海寧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0年7月1日被海寧市公安局責令社區(qū)戒毒三年;2019年1月29日,因毆打他人被海寧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海寧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海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23時37分許,被告人金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酒后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浙FY****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海寧市水月亭路海寧一中門口地方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金某某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測試并將其帶至海寧市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經(jīng)嘉興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呼氣式酒精含量測試結(jié)果單、提取血樣登記表、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情況說明、全國常住人口詳細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社區(qū)戒毒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顧某某的證言,民警姚永明、朱偉忠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檢驗報告;
5.扣押、現(xiàn)場調(diào)查等筆錄及照片;
6.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五千元,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湘綺
(院?。?/span>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396732****);
2.卷宗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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