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四部刑訴〔2020〕373號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6231996********,漢族,本科文化,無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住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12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辯護人王玉良,江蘇蘇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3時20分許,醉酒后駕駛牌號為浙A5****小型越野客車,從蘇州市姑蘇區(qū)五卅路“迷”酒吧出發(fā),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東吳北路寶帶路口時,沖入工地,撞上工地板房,致浙A5****小型越野客車及工地圍擋等設(shè)施損壞。在該起事故中,被告人金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jīng)鑒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6mg/100ml;浙A5****車損價值人民幣3435元,圍擋等設(shè)施損失價值人民幣4876元。
事后,被告人金某某已賠償工地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
2.證人錢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5.視聽資料:抓獲并提取被告人金某某血樣的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淑蓉?
檢察官助理??:?韓蘇佳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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