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41975********,漢族,小學肄業(yè),務農,戶籍所在地射陽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住射陽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射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倉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41973********,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住射陽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射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射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某、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被告人倉某某在射陽縣洋馬鎮(zhèn)境內實施盜竊作案3起,竊得菊花共計374.4公斤,銷贓得人民幣3357元(以下計幣單位同),被竊菊花價值3468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被告人倉某某至射陽縣洋馬鎮(zhèn)港中居委會李某某家菊花田內,竊得菊花103.4公斤,銷贓得幣930元。經(jīng)射陽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竊菊花價值951元。
2.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被告人倉某某至射陽縣洋馬鎮(zhèn)黃海居委會潘某某家菊花田內,竊得菊花100公斤,銷贓得幣870元。經(jīng)射陽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竊菊花價值866元。
3.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被告人倉某某至射陽縣洋馬鎮(zhèn)港中居委會王某某家菊花田內,竊得菊花171公斤,銷贓得幣1557元。經(jīng)射陽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竊菊花價值1651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金某某、倉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射陽縣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金某某、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射陽縣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5.射陽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倉某某共同故意實施盜竊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金某某、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嚴麗明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射陽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聯(lián)系電話:1506162****);被告人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射陽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聯(lián)系電話:13276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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