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公訴刑訴〔2019〕363號
被告人金國忠,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1198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住金華市婺城區(qū)**鎮(zhèn)**村**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4月17日被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5日被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5年2月27日刑滿釋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1日被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因吸毒和提供毒品于2019年2月28日被蘭溪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處罰。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蘭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儀標,綽號:長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811989********,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蘭溪市,住蘭溪市**鎮(zhèn)**村**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蘭溪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7月3日被蘭溪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5年5月22日刑滿釋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6日被蘭溪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2月28日被蘭溪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處罰。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蘭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蘭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金國忠、方儀標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經(jīng)二次補充偵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2月27日19時許,陳某某想購買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吸食,被告人方儀標稱其可以買到冰毒。之后由被告人方儀標聯(lián)系被告人金國忠購買冰毒,被告人方儀標與陳某某從蘭溪市區(qū)駕車前往金華市**鎮(zhèn)被告人金國忠家附近,期間陳某某在車上通過微信支付給被告人方儀標人民幣600元,隨后被告人方儀標將該筆款項通過微信轉(zhuǎn)給被告人金國忠。到了被告人金國忠家附近后,由被告人方儀標到被告人金國忠處取到0.7克左右冰毒,隨后被告人方儀標與陳某某將該冰毒吸食掉了。
2、2019年1月7日19時50分許,金某某想購買冰毒吸食,被告人方儀標稱其可以買到冰毒。之后由被告人方儀標聯(lián)系被告人金國忠購買冰毒并約定雙方在金華市婺城區(qū)白龍橋鎮(zhèn)上碰頭,被告人方儀標與金某某通過“滴滴”打車從蘭溪市區(qū)前往約定地點,期間金某某通過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方儀標轉(zhuǎn)賬人民幣1200元,被告人方儀標隨后將人民幣1000元通過微信轉(zhuǎn)給被告人金國忠。到了金華市婺城區(qū)白龍橋鎮(zhèn)上附近,由被告人方儀標從被告人金國忠處取到1克左右冰毒,隨后被告人方儀標把冰毒倒出部分留給自己,將剩余的冰毒交給金某乙。
3、2019年1月15日18時30分許,徐某某想購買冰毒吸食,被告人方儀標稱其可以買到冰毒。之后由被告人方儀標聯(lián)系被告人金國忠購買冰毒,被告人方儀標與徐某某從蘭溪市區(qū)駕車前往金華市**鎮(zhèn)被告人金國忠家附近,期間徐某某在車上通過微信支付給被告人方儀標人民幣500元,隨后被告人方儀標將該筆款項通過微信轉(zhuǎn)給被告人金國忠。到了被告人金國忠家附近后,由被告人方儀標到被告人金國忠處取到0.5克左右冰毒,隨后被告人方儀標與徐某某將該冰毒吸食掉了。
4、2019年1月20日14時40分許,被告人方儀標從蘭溪市區(qū)乘車前往金華市**鎮(zhèn)被告人金國忠家中,與被告人金國忠一同吸食1克左右冰毒,之后,被告人方儀標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被告人金國忠人民幣300元作為吸食冰毒的費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微信截圖、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微信支付記錄、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復(fù)印件、刑事裁定書復(fù)印件、罪犯檔案資料復(fù)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復(fù)印件、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復(fù)印件、司法鑒定委托書、蘭溪市公安局自首證明文書;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徐某某、金某某、余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金國忠、方儀標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刑事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國忠、方儀標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販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金國忠、方儀標在前判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之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金國忠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方儀標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溪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杜偉人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國忠、方儀標現(xiàn)羈押于蘭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含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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