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甌檢刑訴〔2021〕307號
被告人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1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村**路**號。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甌海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于2018年9月11日刑滿釋放。因盜竊,分別于2020年4月3日、6月12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和十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金興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921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東至縣**鄉(xiāng)**村**組**號。因賭博,于2008年11月6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三日;因盜竊,于2008年12月30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因盜竊,于2014年9月6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7月9日被甌海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刑三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甌海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于2019年3月4日刑滿釋放。因盜竊,于2020年4月3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陸某某、金興旺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金興旺、陸某某來到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村**路**號門口,竊取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門口投幣洗衣機投幣箱內的硬幣若干元(被告人金興旺、陸某某已分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十三日)。
2.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陸某某來到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村**路**號門口,?竊取被害人倪某某放置在門口投幣充電樁投幣箱內的硬幣若干元(被告人陸某某已被行政拘留十日)。
3.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陸某某來到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村**路**號門口,竊取被害人張某某放置在門口投幣充電樁投幣箱內的硬幣若干元。
4.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金興旺、陸某某來到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村**路**號超市門口,竊取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門口投幣洗衣機投幣箱內的硬幣若干元。
5.202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金興旺、陸某某來到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村**路**號超市門口,竊取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門口投幣洗衣機投幣箱內的硬幣若干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歸案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執(zhí)行回執(zhí)、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接受證據清單、視頻截圖、情況說明等材料;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倪某某、張某某、朱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陸某某、金興旺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5.鑒定意見:鑒定書;
6.電子數(shù)據:視頻監(jiān)控。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興旺、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興旺、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獨自或結伙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興旺、陸某某在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以上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金興旺有前科劣跡,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金興旺、陸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承認指控事實、自愿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金興旺、陸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翔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興旺、陸某某現(xiàn)羈押于溫州市甌海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電子卷宗)。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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