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齊梅檢一部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鄂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02081965********,達斡爾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系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村**組農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鄂某某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小區(qū)內獨自喝了一杯半白酒,一瓶啤酒,當日16時許被告人鄂某某無證駕駛黑B****2號二輪摩托車沿著碾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八旗橋時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梅里斯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鄂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43.5/100ml。
經偵查,被告人鄂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被齊齊哈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梅里斯大隊工作人員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偵破經過、戶籍證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跡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建議書;
2.被告人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齊)公(刑技)鑒(毒化)字[2020]?728號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鄂某某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兩輪摩托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本案情節(jié)及被告人鄂某某自愿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鄂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廣濤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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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卷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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