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歙檢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23198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現(xiàn)住山東省東平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歙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后,每月需按時償還法院判決的還款。被告人郭某甲因疫情無法外出務工,遂萌生了在網上假賣口罩的想法來騙取錢財?shù)哪铑^。2020年3月21日中午,被害人吳某某在網上認識了被告人郭某甲,雙方加了微信好友,吳某某提出想從郭某甲手中購買1800個N95口罩,雙方商定價格為4.2元一個。在被告人郭某甲的要求下,吳某某通過自己的支付寶轉帳了定金3780元到郭某甲提供的銀行賬戶。被告人郭某甲沒有貨源無法向吳某某供貨,在收到貨款后以各種理由推脫,直至最后失去聯(lián)系。案發(fā)后,贓款已被公安機關追回。
被告人郭某甲于2020年5月18日被歙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戶籍證明和前科情況查詢證明、交易明細、發(fā)還清單;
????2.證人郭某乙的證言,到案經過;
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歙縣公安局扣押筆錄、扣押清單;
6.微信聊天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網絡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柯國良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訴訟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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