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定檢一部刑訴〔2020〕330號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2401197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定州市**城區(qū)&&街社區(qū)**巷**號,現(xiàn)居住于該地。2020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郭某甲因與張某甲存在債務糾紛,遂到張某甲、張某乙夫婦租住的定州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將門窗玻璃、電視機、冰箱等物品砸毀。經(jīng)定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損失價值8585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動到定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曹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芳
檢察官助理:溫麗芳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現(xiàn)羈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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