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龍檢一部刑訴〔2020〕401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29241960********,漢族,初中畢業(yè),**,住南陽市臥龍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02月17日被南陽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春季,被告人郭某某向他人索要一顆罌粟果,并在南陽市臥龍區(qū)**鎮(zhèn)**村****場附近自家菜園內種植,用于治療自己拉肚子毛病。2019年秋,郭某某又在該菜園內種植罌粟幼苗。2020年2月,經群眾舉報,民警到現(xiàn)場將其鏟除,經清點為2023株。經河南省農業(yè)技術推廣協(xié)會鑒定,郭某某種植的為罌粟(幼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種植罌粟2023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員額檢察官:張繼云
檢察官助理:王??偉
(院?。?/span>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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