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無檢一部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30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無極縣,現住址無極縣**鎮(zhèn)**村**巷**號,務農。2013年因犯詐騙罪被石家莊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罰金人民幣20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無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1日被無極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無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3月19日退補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5月14日上午8時,被告人郭某某為了索要債務,在無極縣西環(huán)與無極路交叉口西南角的通元賓館內非法拘禁楊某某10小時,拘禁期間郭某某用鎬柄和錘子把毆打楊某某。經無極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傷情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4被害人的陳述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紅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羈押于無極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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