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三部刑訴〔2020〕1011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122197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杭州**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臨泉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錢塘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間,杭州**有限公司作為**街道**等八村墾造耕地水塘復耕工程的施工單位,負責安排車輛運輸渣土工程。2019年6月13日12時許,公司運輸渣土工程車駕駛員被告人郭某某駕駛浙A5P****重型自卸貨車,將渣土運載至**街道**墾種的消納場時,未聽從現(xiàn)場管理員被害人張某甲指揮,直接駕車右轉進入消納場卸車區(qū)域,被害人張某甲在阻止被告人郭某某車輛行駛過程中,被被告人郭某某駕駛車輛碾壓頭部致死。經(jīng)杭州市錢塘新區(qū)應急管理局認定,被告人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杭州**有限公司已賠償被害人家屬133萬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登記保存清單,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駕駛員聘用合同,保險單復印件,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杭州**公司“6.13”車輛傷害事故案材料;
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嚴某某、鄒某某、曾某某、張某乙、張某丙、蔣某某的證言,案發(fā)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5、辨認筆錄:被告人郭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崇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4、光盤1張;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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