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欽南檢刑訴〔2020〕377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702200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南區(qū),住欽南區(qū)**路**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欽州市公安局欽北分局拘留,同年8月18日經欽州市欽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欽州市公安局欽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欽州市公安局欽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欽州市欽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10月9日由欽州市欽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收取吸毒人員宋某某微信轉賬487元人民幣后,在欽州市欽南區(qū)**路**號舊**人民法院住宅小區(qū)大門附近販賣毒品氯胺酮1小包給宋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郭某某收取宋某某微信轉賬600元人民幣后,在欽州市欽南區(qū)**樓販賣毒品氯胺酮1小包給宋某某;同日,郭某某收取宋某某微信轉賬500元人民幣后,又在欽州市欽北區(qū)**小區(qū)附近販賣毒品氯胺酮1小包給宋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郭某某收取宋某某微信轉賬500元人民幣后,在欽州市欽南區(qū)**路**號舊**人民法院住宅小區(qū)大門附近販賣毒品氯胺酮1小包給宋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瓊欽
檢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羈押于欽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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