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刑檢刑訴〔2020〕297號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2301221994********,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出生地和戶籍地均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住安徽省宿州市**區(qū)**小區(qū)。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釋放轉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22241990********,漢族,大專文化,安徽省宿州市**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計師,出生地和戶籍地均為安徽省宿州市,住安徽省宿州市**區(qū)**小區(qū)。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釋放轉取保候審。
被告人皮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624241991********,漢族,本科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戶籍地江蘇省揚州市,住揚州市寶應縣**鎮(zhèn)**組。被告人皮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釋放轉取保候審。
被告人葉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303241995********,漢族,本科文化,溫州市**裝飾有限公司設計師,出生地和戶籍地均為浙江省永嘉縣,住浙江省溫州市**區(qū)**小區(qū)。被告人葉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湯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01231994********,漢族,大專文化,上海**裝飾有限公司設計師,出生地和戶籍地均為安徽省合肥市,住上海市**區(qū)**鎮(zhèn)**公寓。被告人湯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葉某某、皮某某、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郭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柳**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案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東臺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4月15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間,被告人郭某某與王某某共謀,由王某某將在裝修公司上班過程中獲取的裝修業(yè)主個人信息提供給郭某某,再由郭某某出售給胡某某(另案處理),共計獲利人民幣13588元。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358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戶籍資料、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二)被告人葉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8年年底至2019年3月份期間,被告人葉某某將在裝修公司上班過程中獲取的裝修業(yè)主個人信息出售給胡某某(另案處理),非法獲利人民幣24000元。
被告人葉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葉某某的戶籍資料、支付寶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三)被告人皮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9年5月份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皮某某在裝修公司上班過程中獲取的裝修業(yè)主個人信息出售給胡某某(另案處理),非法獲利人民幣22400元。
被告人皮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2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皮某某的戶籍資料、支付寶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四)被告人湯某某的犯罪事實
2019年2月份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湯某某將在上海某某建筑裝潢設計有限公司上班過程中獲取的裝修業(yè)主個人信息出售給胡某某(另案處理),非法獲利人民幣4800元。
被告人湯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湯某某的戶籍證明;
2.??證人祈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葉某某、皮某某、湯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共同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皮某某、湯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葉某某、皮某某、湯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春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現均取保候審于安徽省宿州市**區(qū)、**小區(qū);被告人皮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揚州市寶應縣**鎮(zhèn)**組;被告人葉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浙江省溫州市**區(qū)**小區(qū);被告人湯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上海市**區(qū)**鎮(zhèn)。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5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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