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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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檢一部刑訴〔2020〕1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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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622723199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靈臺縣**鎮(zhèn)**村**社**號。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娟,上海邦躍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郭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昆山市淀山湖鎮(zhèn)富貴廣場送被害人葉某某的途中拿了被害人的手機,當晚郭某某使用該手機將被害人葉某某建設銀行卡賬戶中的人民幣30000元轉賬至自己的支付寶賬號。涉案人民幣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信息、調取證據清單、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人民幣3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夏金林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取保候審于甘肅省靈臺縣**鎮(zhèn)**村**社**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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