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01196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qū)**鎮(zhèn)**村**組,住址同上,無業(yè)。2012年10月31日勞動教養(yǎng)一年一個月。因涉嫌盜竊罪,經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經本院決定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8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區(qū)西京醫(yī)院門診三樓B超室門口排隊處,趁被害人雷某某做B超排隊時,從其褲子右側口袋偷走人民幣546元,準備逃離時被被害人雷某某發(fā)現并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2、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3、被害人陳述;4、證人證言;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虎城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
2、案卷二冊;
3、光盤二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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