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19〕125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81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洛寧縣,住洛寧縣**鎮(zhèn)**店,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春節(jié)前后,被告人郭某某經營的**店在沒有查看相關手續(xù)的情況下,購進不合格食用明膠,添加到自制凍肉內,銷售給附近群眾食用,銷售所得2000余元。2019年1月14日,洛寧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城區(qū)**店經營的自制凍(熟)肉進行了抽樣檢測,經河南廣電計量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測,檢驗項目鉻實測值5.76mg,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筆錄;
2.??證人任某某、師某某的證言;
3.??檢驗報告一份;
4.??書證一組。?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能夠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海濤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廉凱歌
焦亞軍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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