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外檢訴刑訴〔2019〕583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1221970********,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鄉(xiāng)**村**屯。?2019年9月23日因毆打他人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本院決定批準逮捕,次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及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3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在哈爾濱市道外區(qū)**街**號冷庫內,因其朋友鄭某某與被害人曹某某(男,36歲)發(fā)生沖突,遂上前用拳頭對被害人頭面部、鼻部進行毆打,造成被害人雙側鼻骨骨折合并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部軟組織創(chuàng)。經鑒定:被鑒定人曹某某,鼻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
2.證人蔡某某、鄭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辯解;
5.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書。
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二處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認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所慧慧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道外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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