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鷹手營子礦區(qū)院公訴刑訴〔2019〕7號
被告人郭某某,綽號**,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居民身份證號碼1308041968********,漢族,文盲,農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鎮(zhèn)**路**號**胡同**組**室。1991年8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2000年12月27日,因犯盜竊罪被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5月25日因毆打他人被承德市公安局鷹手營子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8年11月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鷹手營子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11日因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被承德市公安局鷹手營子分局刑事拘留,并改變定性為涉嫌尋釁滋事罪,因被告人郭某某患有嚴重疾病承德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轉為監(jiān)視居住。2019年3月27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鷹手營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遛狗途經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鎮(zhèn)**小區(qū)圍欄外的馬路時,遇被害人張某某及三歲兒子,郭某某沒有牽狗繩,該狗跑到張某某兒子身邊聞了聞,張某某恐其兒子被靠近的狗咬到,與郭某某言語沖突后,被郭某某打傷,經鷹手營子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陳某某等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鷹手營子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等筆錄;7.現場監(jiān)控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文俠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監(jiān)視居住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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