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刑訴〔2020〕526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011998********,漢族,高中文化,滴滴司機,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清遠市英德市**鎮(zhèn)**村**組,住廣東省清遠市**期**園**棟**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4日經靖江市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經靖江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郭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郭某某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至25日,鄒某某(已判刑)等人通過在“MBAEX”虛擬貨幣網絡平臺注冊并獲得認證的賬戶,多次虛增“USDT”虛擬貨幣出售,并非法獲利。陸某某(已判刑)在鄒某某告知其犯罪方法后,仍為其提供銀行卡,并聯系被告人郭某某幫助洗錢。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在“LOCALBITCOIN”虛擬幣平臺通過買賣虛擬幣的方式,幫助鄒某某、陸某某等人洗錢共計人民幣34萬元,并從中獲利人民幣28888元。
被告人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調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被告人郭某某及共同犯罪人陸某某、鄒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3.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轉賬電子回單截圖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與他人結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杰
2020年12月31日 ??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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