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0422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南省葉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楊海燕,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在昆山市**鎮(zhèn)**村**號民房內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組織楊某某、顧某某、禹某某等10余人以“二八杠”的形式進行賭博。昆山市公安局現(xiàn)場查獲賭資人民幣131600元、抽頭漁利人民幣4900元。
被告人郭某某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賭資(照片);
2.書證:人口信息查詢資料、賭資收繳收據(jù)、情況說明等;
3.證人董某某、楊某某、竇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郭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管修培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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