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潮陽檢訴刑訴〔2020〕6號
被告人郭某某,外號“鳥頭”,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821981********,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鎮(zhèn)**路**號,曾因犯尋釁滋事罪,2013年10月18日被潮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7月22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凌晨4時許,被害人林某某在潮陽區(qū)**鎮(zhèn)**酒店對面“**”烤魚店與曹某某、胡某某一起吃宵夜,期間在隔壁桌的被告人郭某某無故上前辱罵林某某,后二人引發(fā)打架,打架過程中,郭某某用拳頭擊打林某某的頭部,將林某某推倒在地,并從地上拿起一塊石頭砸打林某某的右手臂。經(jīng)法醫(yī)鑒定,林某某所受損傷符合被鈍器作用所致,其右手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形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l9年7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相關書證;
2.證人曹某某、杜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筆錄及刑事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翁春弟
(院?。?/span>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羈押于潮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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