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甌檢二部刑訴〔2020〕1855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327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潘某甲(已起訴)糾集被告人郭某某通過李某某(已判刑)物色劉某某(另案處理),然后采取以劉某某名義貸款購買車輛而后直接低價賣掉的方式進行詐騙錢財。后潘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某為劉某某辦理虛假的居住證、工作證明等信息資料,并由被告人郭某某負責開車接送;潘某甲、李某某等人將劉某某帶到溫州市蒼南縣*甲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購買一汽大眾邁騰轎車,首付86000元(人民幣,下同),貸款130000元(車輛總價195000元);又到溫州市蒼南縣*乙有限公司按揭分期付款購買奧迪Q5轎車,首付125831元,貸款234477.76元。潘某甲、潘某甲、李某某及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支付首付款騙得車輛后,均直接將車輛賣掉。
?????1.書證:歸案經過、汽車信貸合同、還本付息扣款授權書、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證明、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汽車消費貸款申請表、人口信息、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個人貸款出賬憑證、個人擔保貸款合同、情況說明、中國銀行國內業(yè)務收款回單;
2.證人證言:證人夏某某、潘某乙、戴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犯潘某甲、李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金持???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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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現取保候審(1805504****)。
2.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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