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棗檢刑訴〔2020〕495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831982********,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棗陽市**路**號,住棗陽市**路**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棗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棗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鄂F****9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棗陽市建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路與新華路交叉口路段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經鑒定,從送檢的郭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其酒精含量為174.26mg/100ml,為醉酒后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查獲現場照片、提取血樣照片等;2.書證:查獲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3.證人證言:證人孫某某的證言;4.鑒定意見: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訊問視頻、查獲視頻等視聽資料;6.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勇
檢察官助理?楊納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方式:1579718****。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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