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阜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阜檢一部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03811993********,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阜康市**有限公司工作,戶籍地寧夏青銅峽市**鎮(zhèn)**隊**號,住阜康市**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span>同年7月10日被本院決定,當日被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阜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零時30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駕駛寧A****小型轎車,從阜康市“勇者KTV”門前出發(fā)行駛至“晉阜雙語幼兒園”門口路段,被阜康市公安局巡警查獲,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經(jīng)鑒定,血液乙醇含量11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某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玉菁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在居住地被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20966****。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告知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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