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陽檢公訴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81199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群眾,非公職人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鎮(zhèn)**村**村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00時50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駕駛車牌為粵L07****的小型汽車途經惠州市惠陽區(qū)淡水街道辦萬城紅綠燈處被交警部門查獲。經檢驗,被告人郭某某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38.63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受案登記表、酒精鑒定報告、被告人供述、現場勘查記錄、抓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呂麗香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聯(lián)系方式1314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