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蘭檢一部刑訴〔2020〕1190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011973********,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棗莊市人,個體經(jīng)營,**臨沂市蘭山區(qū)**街道**號,住**。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2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酒后無證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臨沂市蘭山區(qū)**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路交匯處時,與前方等待信號燈的張某某駕駛的魯******號小型轎車追尾,致兩車部分受損。經(jīng)認定、鑒定,被告人郭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靜脈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05.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鑒定意見;書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彥玲
檢察官助理:趙偉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
2、偵查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____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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