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許魏檢一部刑訴〔2020〕213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0231972********,漢族,高中畢業(yè),無業(yè),住許昌市建安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樓**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2019年8月28日被許昌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6月12日被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時40分許,郭某某酒后駕駛豫KY****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興路自西向東行駛至魏文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56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結(jié)合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繼峰
檢察官助理:霍??方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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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ㄗ≈罚?/span>許昌市建安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樓**戶,聯(lián)系電話:1390399****)。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共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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