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冶檢刑訴〔2020〕435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811987********,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現(xiàn)住大冶市**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晚上20時30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飲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一輛無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大冶市**鎮(zhèn)**路磅房路段時,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提取其血樣進行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0.7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呼氣檢測結果單、車輛合格證等書證;2.證人胡某某、吳某某的證言;3.黃石求實聯(lián)合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龍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6712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碟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