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縣檢一檢刑訴〔2020〕139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2719**********,漢族,高中,非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北關(guān)區(qū),住北關(guān)**路**號院**號樓**單元**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安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安陽市安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時3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豫E*******的小型普通客車沿安陽縣水冶鎮(zhèn)大白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銅冶鎮(zhèn)省界交界處路段時,被安陽縣交警大隊民警查獲。2019年12月23日經(jīng)河南省一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郭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其含量為167.3mg/100ml,超過80mg/100ml國家醉酒駕駛機動車標(biāo)準(zhǔ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查獲照片等;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證明等;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證人證言:證人郭某甲的證言;5、鑒定意見:河南省一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定,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對被告人郭某某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藝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谠?/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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