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襄檢一部刑訴〔2020〕102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426196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許昌市襄城縣,住河南省襄城縣***鄉(xiāng)**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襄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襄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被襄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襄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7時許分,被告人郭某某駕駛豫K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92km+700m路段處時,與行人耿某某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耿某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襄城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郭某某負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證人證言;
3、?勘驗筆錄;
4、?鑒定意見;
5、?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襄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激濤
(院?。?/span>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襄城縣**鄉(xiāng)**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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