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湯檢一部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231993********,漢族,初中文化,住湯陰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湯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駕駛豫EJ****號小型轎車沿湯陰縣徐伏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徐莊村南段時,撞到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徐某某符合車禍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經檢驗,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4mg/100ml。經認定,郭某某在該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案發(fā)后,民事部分已調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與辯解;2.證人張某某等證言;3.鑒定意見;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解協(xié)議書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湯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艷云
檢察官助理:侯曉路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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