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一部刑訴〔2020〕130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5221967********,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陽谷縣**村**號,住所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由陽谷縣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qū)彛?020年6月23日經(jīng)本院決定并由陽谷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陽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陳某某的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同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駕駛魯******北斗星牌小型轎車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村北時,撞上前方騎電動自行車順行的被害人陳某某,造成兩車損壞,陳某某受傷。肇事后郭某某撥打了120、122,并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被害人陳某某因重型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同年1月23日10時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郭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賠償被害人陳某某的家屬現(xiàn)金4萬元,獲得了被害方的諒解。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調(diào)解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陽谷縣公安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山東交通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已賠償被害方并獲得了諒解,酌定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谷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孟慶存
孟俊卿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陉柟瓤h**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_社會調(diào)查評估報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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