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鹿檢公訴刑訴〔2020〕156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23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23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231986********,壯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23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鹿某某**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陳某甲、韋某某、陳某乙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四被告人,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八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韋某某采用電擊的方式在鹿某某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河河,非法捕撈水產品3.2斤被當場查獲。
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四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四被告人在禁漁期采用電擊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四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鹿寨以人民法院
檢察官:顏群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等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量刑建議書》三份。
4.光盤4張隨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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