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閔檢刑訴〔2021〕267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102211975********,戶籍在本市閔行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個體經(jīng)營戶。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102211977********,戶籍在本市閔行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本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個體經(jīng)營戶。
上述二名被告人于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1年1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在本市閔行區(qū)**路**號內,設置麻將桌供賭客“斗?!?、“靠碼麻將”進行賭博,收取固定臺費(以抽水的形式)。
2020年12月17日15時45分,公安機關查獲上述賭場并抓獲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及孫某某等6名參賭人員,從被告人趙某某處扣押人民幣2200元、撲克牌一副,從被告人郭某某處扣押人民幣650元,從上述參賭人員處查獲賭資人民幣9900元。到案后,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孫某某、奚某某、蔣某某、黃某某、李某某、陳某某、范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開設賭場及被公安民警查獲的事實。
2、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出具的《當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收繳物品清單》《辦案說明》及《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本案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賭資查獲的情況及被告人到案的事實。
3、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本案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紹民
檢察官助理?胡駿華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郭某某、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郭某某電話13661997****;趙某某電話1822109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5、《聽取律師意見書》二份。
6、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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