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德慶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德檢刑訴[2020]26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226199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廣東省德慶縣**村委會**村,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德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1日被德慶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226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廣東省德慶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2019年12日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德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郭某某、聶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經(jīng)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現(xiàn)本案已審查完畢。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期間,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聶某某先后三次到廣東省德慶縣**鎮(zhèn)**對面的**村委會**山上分別盜竊了他人砍伐下來的松木1.5噸、1.95噸、2.11噸,盜竊后運到**有限公司銷贓,共得740元。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聶某某伙同郭某甲到德慶縣**鎮(zhèn)**所對面的**村委會**山上盜竊他人砍伐下來的松木2.15噸,盜竊后運到**有限公司銷贓。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和聶某某又到上述地點盜竊松木被當場抓獲。
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某、聶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被告人郭某某通過其家屬向被害人何某某賠償3000元,并獲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證人證言;(3)現(xiàn)場勘驗筆錄;(4)辨認筆錄;(5)監(jiān)控視頻;(6)抓獲經(jīng)過、戶籍資料、木材收購報告單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聶某某無視國法,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郭某某、聶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慶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友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4********;聶某某現(xiàn)羈押在德慶縣看守所;
2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3全部案卷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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