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六檢公訴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031997********,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住六枝特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六枝特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031999********,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住六枝特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六枝特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203199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住六枝特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六枝特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3時許,被告人郭某某預先準備作案工具(“殺豬刀連接鋼管”式樣刀具)伙同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二人,在六枝特區(qū)貝斯酒吧門口持刀鬧事、隨意毆打他人。其中郭某某、李某甲、胡某某三人分別手持“殺豬刀連接鋼管”式樣刀具,無故將安檢門用腳踢倒導致摔壞,并隨意毆打保安李某乙及客人卜某某等人,李某甲在案發(fā)時被酒吧保安抓住,當日16時郭某某投案自首,同月27日胡某某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抓獲經過,拘留證、逮捕證等;2.證人證言:證人林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乙等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郭某某等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勘驗、辨認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6.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光碟4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胡某某、郭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李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三人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三人在本次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不分主從。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向東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現羈押于六枝特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光碟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4.建議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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